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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犯罪成立要素的合理界定——侧重于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
引用本文:肖中华,孙利国.“扒窃”犯罪成立要素的合理界定——侧重于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J].政治与法律,2012(9):44-51.
作者姓名:肖中华  孙利国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扒窃直接入罪后,关于扒窃犯罪的成立要素合理界定问题,一直争议颇大。要想准确界定扒窃犯罪成立要素的范围,应从《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修正背后体现的刑法基本价值倾向的变化出发,即从扒窃入罪体现的刑法重视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出发,才能合理界定扒窃罪成立要素。具体来说,扒窃罪的成立原则上不应有数额限定;扒窃的成立不必一定发生在公共场所;扒窃对象应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方式应具有非暴力性和相对秘密性;扒窃既遂的成立时间应适当提前。

关 键 词:盗窃  扒窃  行为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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