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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现有税收法制下对合伙企业适用中外双边税收协定
引用本文:黄素梅.如何在现有税收法制下对合伙企业适用中外双边税收协定[J].政治与法律,2012(7):47-55.
作者姓名:黄素梅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1B03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从适用税收协定角度而言,我国现行合伙企业税收法制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交易关系定性不明确、国内合伙企业与国外合伙企业税收地位不一致、对合伙企业缺乏反避税措施等,且中国与其他缔约国给予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易导致双重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应完善这些相关制度,并根据中国在征税中所处的不同缔约国地位如合伙企业所在地国、合伙人居住国、来源所得国等的角度来分析,消除适用中外双边税收协定的矛盾,避免双重征税或不征税。

关 键 词:双边税收协定  合伙企业  反避税  纳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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