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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的调整与刑罚适用
引用本文:孙涛.《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的调整与刑罚适用[J].中国检察官,2009(5):9-11.
作者姓名:孙涛
作者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710004
摘    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对绑架罪的法定刑进行了补充设置.在我国,绑架犯罪自唐代起就为成文法典所确认,并作为严重刑事犯罪予以处罚.新中国绑架罪的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正式设立了绑架罪的法条罪名,其中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 键 词:绑架犯罪  人死亡  法定刑  刑法修正案  量刑档次  司法实践  绑架罪  绑架案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  刑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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