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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证后服务”
引用本文:黄傅,徐南生.谈“证后服务”[J].中国司法,2000(3):46-47.
作者姓名:黄傅  徐南生
作者单位:广州
摘    要: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肯定了公证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作用。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将公证组织的性质界定为市场中介组织,其特性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当公证书发出之后,公证书即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公证机构为保证公证书的质量,通过相应的“证后服务”或“跟踪服务”向当事人作出承诺以维护法律所赋予公证的法律效力。公证的“证后服务”是以质量为前提的,也是以质量作保证的。这对于巩固公证的地位、提高公证质量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项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我国公民…

关 键 词:十四届三中全会  市场中介组织  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书  法律作用  法律地位  性质界定  《决定》  法律服务  证据效力  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  公证机构  法律效力  跟踪服务  当事人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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