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证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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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傅,徐南生.谈“证后服务”[J].中国司法,2000(3):4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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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傅 徐南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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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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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肯定了公证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作用。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将公证组织的性质界定为市场中介组织,其特性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当公证书发出之后,公证书即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公证机构为保证公证书的质量,通过相应的“证后服务”或“跟踪服务”向当事人作出承诺以维护法律所赋予公证的法律效力。公证的“证后服务”是以质量为前提的,也是以质量作保证的。这对于巩固公证的地位、提高公证质量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项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我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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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十四届三中全会 市场中介组织 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书 法律作用 法律地位 性质界定 《决定》 法律服务 证据效力 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 公证机构 法律效力 跟踪服务 当事人 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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