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收受礼金”入刑之辩
摘    要:在日前举办的一场法学研讨会上,北大法学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认定为犯罪,“这个罪名的设置就将感情投资的问题解决了。”

关 键 词:礼金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  他人财物  刑法修正案  感情投资  陈兴良  法学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