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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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阳光,毛雪华.破产重整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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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阳光 毛雪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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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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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破产法视野中的财税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BFX178)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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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重整制度是预防破产、挽救企业最为有效的法律制度,我国破产法赋予了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多主体的重整申请权,理解不同主体的重整申请权,不能机械理解法条的表层含义,需要综合破产法的立法目标和司法政策来考虑。重整程序启动后仍需要遵循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则,但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过程中,需要关注债权人尤其是担保权受限的别除权人的利息损失如何合理弥补的问题。实践中,重整制度的司法适用还存在如何创新预重整模式、如何积极运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以及如何理解出售式重整模式等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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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整 预重整 债务人自行管理 出售式重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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