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刑法上主体认定问题探讨——以法律之间的顺应为视角 |
| |
引用本文: | 冯殿美,王俊民.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刑法上主体认定问题探讨——以法律之间的顺应为视角[J].山东审判,2005,21(6):88-92. |
| |
作者姓名: | 冯殿美 王俊民 |
| |
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教授,博士生导师,主任,法律硕士 |
| |
摘 要: | 关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刑法上的主体界定问题,在学者中间存有不同见解,观点有二:一种认为应归属于“国家工作人员”①,一种认为应归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还有一些著述存在左右摇摆的境况。③持“国家工作人员”观点的理由主要有:(1)从语词意义上,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2)从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上,国家机构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尽管从我国的政体和国情来看,党的各级组织在我国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