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浅析商品房预约合同的效力——从《担保法》的视角出发
引用本文:华毅鹰.浅析商品房预约合同的效力——从《担保法》的视角出发[J].法治研究,2006(12):40-41.
作者姓名:华毅鹰
作者单位: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摘    要: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往往要求购房者与其签订“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之类的文书,井以其中的定金条款来约束购房者在指定或约定期限与其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否则,开发商不予返还定金。这类文书在理论上称为“预约合同”,并可分为有约定定金和未约定定金两种。本文探讨的是有约定定金的预约合同,司法实践中称为“预约定金合同”或“立约定金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赋预约合同中的“定金”予“定金罚则”的效力,首次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确认了“立约定金”这一新的定金类型。

关 键 词: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约合同  《担保法》  合同效力  房地产开发商  定金合同  规范性法律文件  约定期限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