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好传唤、拘传后的十二小时 |
| |
引用本文: | 丁军青,戚锦洲.如何用好传唤、拘传后的十二小时[J].法学天地,1997(4). |
| |
作者姓名: | 丁军青 戚锦洲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丁军青),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戚锦洲) |
| |
摘 要: | 检察机关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立案查处案件,常常是“中心开花”,持久作战,突破被告人的心理防线后再向纵深发展。然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此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九十六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