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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好传唤、拘传后的十二小时
引用本文:丁军青,戚锦洲.如何用好传唤、拘传后的十二小时[J].法学天地,1997(4).
作者姓名:丁军青  戚锦洲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丁军青),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戚锦洲)
摘    要:检察机关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立案查处案件,常常是“中心开花”,持久作战,突破被告人的心理防线后再向纵深发展。然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此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九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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