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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保险合同之法理构造——以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为背景
引用本文:樊启荣.论再保险合同之法理构造——以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为背景[J].北方法学,2009,3(5):85-94.
作者姓名:樊启荣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再保险合同以危险承保责任之转移为核心,属于一种特殊之契约责任保险。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内部关系之法理构造,应着重考量其商人保险之特质,围绕最大诚信原则与同一命运原则展开。再保险人与原被保险人的外部关系之法理构造,宜把握国际再保险业之未来趋向,赋予原被保险人之直接请求权。再保险人与侵权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之法理构造.须顾及再保险交易之国际化及其惯例等因素,在再保险人请求权代位及其实现方式上,采由原保险人“合并行使”后“摊回”之立法政策。

关 键 词:再保险合同  商人保险  契约责任保险  内部关系  外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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