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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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曲新久.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标准[J].法学,19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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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曲新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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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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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标准,是衡量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之轻重的尺度,它是刑事立法的终点,刑事司法的起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标准,由立法者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所以,从起源上讲,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标准,既是立法者主观认知客观的结果,也是立法者对社会上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进行主观评价的结果,是认知过程与评价过程的统一。对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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