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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金俊银.对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探讨[J].法律适用,2005(9).
作者姓名:金俊银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摘    要:关于执行和解,我国1982年3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1条首次作了规定。1991年经修汀后《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作出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266条、267条,1998年《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86条、第87条等司法解释对其内容、方式、效力、期限等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基本框架。执行和解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具有灵活、方便、便于履行的特点,因此在执行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但由于有关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在执行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和做法.本文拟就执行和解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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