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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首的特征
引用本文:李新贵,田祖钊.论自首的特征[J].政治与法律,1984(3).
作者姓名:李新贵  田祖钊
摘    要:行为人预备或实施犯罪行为以后,主动或经别人劝说自愿到公、检、法机关或自己所在单位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愿意悔罪和接受法律制裁的行为,叫自首。其特征如下: (一)罪犯主观上愿意悔罪和接受法律制裁。罪犯自首往往有四种情况: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犯罪,并已知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于是自首;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犯罪,害怕受到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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