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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论的分则思考——以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为例
引用本文:陈洪兵.共犯论的分则思考——以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为例[J].法学家,2015(2):28-45,177.
作者姓名:陈洪兵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中国式的刑法竞合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4)D039);“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由共犯论的纯理论性研究转向分则具体共犯问题的解决,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可将身份区分为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对于共犯与其身份,应坚持分别定罪说。因为缺乏违法性(包括实质的违法性)或者有责性,不处罚片面对向犯;若大量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则有成立共犯的余地。不阻止他人犯罪的,成立遗弃、渎职等罪的单独正犯与他人犯罪的帮助犯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持有型犯罪共犯的认定应慎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难以认定为共犯,故而计算来源不明财产的数额时,不应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家属参与理财的,有单独成立妨害司法罪的余地。

关 键 词: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共犯与身份  对向犯  不作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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