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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理解与限定 《烟台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
引用本文:邹川宁.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理解与限定 《烟台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J].法律适用,2001(10).
作者姓名:邹川宁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2001年5月山东省烟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出台地方性《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经过一段时间的施行,在该院形成了人人崇尚职业道德,人人遵守职业道德的良好氛围,取得了显著效果。以下是该院院长邹川宁就《准则》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及内容等所撰文章。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官的职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一个成熟的法官职业已经初步建立。与此同时,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长期以来,我们忽视这方面的工作,大多以“不索贿受贿”、“不违法审判”作为衡量法官是否称职的标尺。由于标准太低,职业道德实际上已被湮没。个别低素质的法官影响了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这时,法官们才开始真正地考虑如何维持本职业的尊严、地位、纯洁和水平。这也就是建立“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和体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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