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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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向聪,滕凡.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峡法学,2011(3):7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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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向聪 滕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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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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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7年金融危机表明,英国在1997年改革后建立与施行的"三方监管"体制存在重大缺陷。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核心地位,增强中央履职的权限与工具;改革金融监管机构设置,扩大中央银行的审慎监管权;明确新的金融监管框架及主要机构在该框架中的职能。改革后的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集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于一身,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改革对我国的启示有:尽快构建我国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确立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权威;提高各监管机构的宏观监管能力;加强各监管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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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英国 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稳定 审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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