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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商业贿赂犯罪的管辖权
引用本文:
翟颉.刍议商业贿赂犯罪的管辖权[J].天津检察,2009(2):37-38.
作者姓名:
翟颉
作者单位:
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管辖权,目前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笔者不赞同这种“两元制”的管辖结构。
关 键 词:
商业贿赂犯罪
管辖权
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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