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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商业贿赂犯罪的管辖权
引用本文:翟颉.刍议商业贿赂犯罪的管辖权[J].天津检察,2009(2):37-38.
作者姓名:翟颉
作者单位: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管辖权,目前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笔者不赞同这种“两元制”的管辖结构。

关 键 词:商业贿赂犯罪  管辖权  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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