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滑坡易发区违规建设引发灾害可否以地质条件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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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学玲,高波.在滑坡易发区违规建设引发灾害可否以地质条件免责[J].中国审判,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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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学玲 高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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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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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2002年12月30日,王成军与李新购买地方税务局城关分局位于县城关镇水磨湾宿办楼一栋,用地面积865.15平方米,其中房前振旬公路控制红线内用地172平方米,房后治理修建抗滑挡护墙用地173.15平方米。其余520平方米作为新建住宅用地。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2004年10月4日,王成军、李新与高明同又签订了联合建设协议书,由王成军、李新以购得的水磨湾原地税局旧房一栋,用地面积865.15平方米作为建房的投资,高明同以现金和建设施工为出资方式,双方进行合作建房。因旬阳县水磨湾一带属滑坡易发区,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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