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证明中巧妙运用概括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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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羽菁.在刑事证明中巧妙运用概括认定[J].天津检察,2006(3):3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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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羽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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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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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就是我国目前起诉标准的法律依据。但究竞证明到何种程度算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界定。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过程不是千篇一律的,它总要根据个案的特点来决定证明的程度,一刀切地适用同一标准是证据制度不尽成熟的体现。那么,是不是一个案件中,必须所有的证据都达到绝对确切的程度,才可以对该案提起公诉呢?笔者认为,这样的要求是不现实的。刑事证明活动中,该准确的必须要准确(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而可以概括之处亦应大胆予以概括认定,以分清主次,提高诉讼效率,现举例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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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证明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证据制度 起诉标准 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犯罪事实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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