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中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兼论新《刑法》第18条的完善
引用本文:刘士心.论中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兼论新《刑法》第18条的完善[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5).
作者姓名:刘士心
摘    要:原因自由行为是德日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我国传统刑法学中没有这一概念,但相同的问题也存在于我国刑法中。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作出全面科学的规定。我国刑法关于原因自由行为应采取总则立法模式。建议删除刑法第18条第四款,设专条予以规定

关 键 词:原因自由行为  责任能力  立法完善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