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无效经济合同过错责任原则的掌握与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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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亚东.略论无效经济合同过错责任原则的掌握与运用[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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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亚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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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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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无效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在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本文拟对无效经济合同的过错责任原则,谈谈我们的一点看法。旨在抛砖引玉,求教于法律同仁。 一 无效经济合同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时,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过错”是构成无效经济合同法律责任的一般条件。人民法院的审理无效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均是以“过错”为条件划分当事人的责任,有过错,即承担责任,无过错即不承担责任,可是,确定无效经济合同过错责任的标准是什么?如何划分无效经济合同责任?我国目前已颁布的有关经济法规未作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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