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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定位及其范畴——以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为中心
引用本文:张善根.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定位及其范畴——以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为中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5):45-49.
作者姓名:张善根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24
基金项目:财政部专项“大都市社区治理与公共安全专业能力实践基地”资助项目部分成果之一; 华东政法大学法社会学重点学科项目“司法社会工作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功能”研究成果
摘    要:司法社会工作可视为社会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其对社会工作而言是工作领域的拓展,对司法而言则是国家司法权社会化的表征。司法社会工作的兴起,一方面在于为违法犯罪的预防与控制提供了新的渠道,从而:炻展了刑事司法系统的社会功能;另一方面在于在司法中注入新的社会力量和社会化的司法方式,体现司法为民的人本主义精神。当前司法社会工作实践探索主要以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为中心,但也正在逐步向成年人司:去拓展。

关 键 词:司法社会工作  未成年入  功能定位  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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