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贿赂范围界定——若干特殊贿赂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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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东来,李冠煜.受贿罪贿赂范围界定——若干特殊贿赂分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4):2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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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东来 李冠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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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72 2.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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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受贿现象、受贿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对受贿罪的对象——贿赂——加以研究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财产性利益说"是可取的,贿赂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动产、无形财产、权利文书、证件、人体器官、伪劣商品、违禁品、商业机会这些特殊"贿赂"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贿赂的外延需要扩大,并应相应地拓宽受贿罪的处罚界限,构建新的受贿犯罪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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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贿罪 财物 特殊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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