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我国不同法域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适用探讨
引用本文:于志宏,于泽.我国不同法域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适用探讨[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7,29(3):42-47.
作者姓名:于志宏  于泽
作者单位:1.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320;2. 澳门大学 法学院,澳门,999078
基金项目: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港澳基本法实施的相关机制研究》(
摘    要:我国不同法域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与国家之间的有所不同,其并不具有国家之间的"主权"因素。公共秩序规定的实质是为了使本法域的法律特性得到尊重,但它是一把"双刃剑",滥用会损害各法域之间的正常活动。我国各法域利益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一部分,公共秩序适用要充分考虑到本法域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关系,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不同法域制度并存于一体之中,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

关 键 词:不同法域法院  判决承认与执行  公共秩序  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