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同法域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适用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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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志宏,于泽.我国不同法域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适用探讨[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7,29(3):4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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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志宏 于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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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320;2. 澳门大学 法学院,澳门,999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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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港澳基本法实施的相关机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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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不同法域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与国家之间的有所不同,其并不具有国家之间的"主权"因素。公共秩序规定的实质是为了使本法域的法律特性得到尊重,但它是一把"双刃剑",滥用会损害各法域之间的正常活动。我国各法域利益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一部分,公共秩序适用要充分考虑到本法域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关系,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不同法域制度并存于一体之中,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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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同法域法院 判决承认与执行 公共秩序 社会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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