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赃可以适当从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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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跃良
,薛连清.退赃可以适当从宽[J].法学,19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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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跃良 薛连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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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退脏,是指刑事罪案的被告人在接受审查和裁判期间,由本人或其亲属代为将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或按照实际价值(以下代称案值),退激给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对于退赃行为,我国刑法尚无可以从宽处罚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为了鼓励被告人退赃,用以减少和弥补被害者的经济损失,对此视为酌定情节予以适当从宽处罚的。但有的则认为退赃是被告人及其亲属理所应当的,如果从宽于法无据,也有悖于罪刑相一致的原则,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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