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开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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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贺全喜,侯晓林.偷开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J].内蒙古检察,2007(4):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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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贺全喜 侯晓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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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准格尔旗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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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侵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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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机动车辆 民事赔偿责任 所有人 事故车辆 应当 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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