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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与权责关系重构
引用本文:樊钉.问责制与权责关系重构[J].重庆行政,2004(6).
作者姓名:樊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研究所 博士研究生
摘    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实行问责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而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执政思想。作为推进我国政治文明进程的一种探索,问责制在调节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实现权责统一等方面为我们提出了很多新的研究方向。一、权力与责任的理论关系理论上,权力的“所属主体”和“行使主体”应该是同一的,权力的主体当然地应成为直接行使权力的主体。然而,在人类政治社会的实践中,公共权力的行使很难由权力所属者直接来完成,除古希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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