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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视域下民事诉权滥用的判断机制与标准
引用本文:王晓,任文松.功能主义视域下民事诉权滥用的判断机制与标准[J].重庆行政,2018(3):48-49.
作者姓名:王晓  任文松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
基金项目:2016年度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资助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检察机关公益诉权之权源分析"(L16AFX004),"北京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课题"(2018zzwm007)
摘    要:正功能主义开创者孔德、斯宾塞等人认为功能特征是区分社会事物的重要标尺之一,功能差异可以区别、衡量不同的社会系统。作为社会研究的重要分析范式,功能主义的功能分析是以功能为研究对象,注重考虑事物所呈现的社会效果进而解释现象或认识现象。作为一种社会认知模式,功能主义的功能分析理论同样适用于法学研究领域。从诉讼法角度出发,诉权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其必然也呈现一定的社会功能。在应然视角下,诉权必定承担多种功能期待,但在实然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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