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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主义刑法观之辩证及限制
引用本文:王志祥,李昊天.积极主义刑法观之辩证及限制[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3(3):61-69.
作者姓名:王志祥  李昊天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在刑法学中的展开研究”(21BFX009);
摘    要:积极主义刑法观立足于社会防卫论的立场,主张动用刑法作为防范社会风险的手段。为了应对当前社会中不断增加的安全威胁,我国刑事立法在一段时间内还会以犯罪化为主。刑法以相对积极活跃的形象出现在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可以更好地保护法益。但积极主义刑法观可能存在前置法后置法衔接不畅、违背刑法谦抑主义、犯罪标签泛化等问题。为追求良好的刑法实施效果,应当对积极主义刑法观进行限制。具体而言,在积极主义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活动中,应当以比例原则作为检视刑事立法是否具有必要性的工具。在保护超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的选择上,应当倾向于为维持社会秩序有效运转所必需的利益。在犯罪设立模式上,应当坚持立法“定性加定量”的模式,在新罪增设中体现定量因素,将不需要由刑法规制的行为交由前置法进行规制。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强调“但书”条款的作用,通过对个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使刑法的处罚范围更为合理。

关 键 词:积极主义刑法观  消极主义刑法观  犯罪化  部门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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