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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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0号《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05年12月2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第83号令《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根据《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部长吴爱英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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