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总体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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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向忠诚.WTO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总体标准[J].前沿,2011(22):6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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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向忠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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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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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照WTO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以及我国加入WTO对司法审查所作的承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之存在明显的冲突。为了解决与WTO的冲突,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总体标准宜取消主体标准,将行为标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扩展为"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将权利标准的"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修改为"对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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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总体标准 WTO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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