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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总体标准
引用本文:向忠诚.WTO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总体标准[J].前沿,2011(22):69-72.
作者姓名:向忠诚
作者单位: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摘    要:对照WTO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以及我国加入WTO对司法审查所作的承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之存在明显的冲突。为了解决与WTO的冲突,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总体标准宜取消主体标准,将行为标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扩展为"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将权利标准的"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修改为"对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

关 键 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总体标准  WTO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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