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看守所留所服刑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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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革,何东进.浅议看守所留所服刑问题[J].天津检察,2008(3):4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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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革 何东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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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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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留所服刑罪犯是指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因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而留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对留所服刑罪犯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监狱法》第15条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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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看守所 留所服刑罪犯 《刑事诉讼法》 《监狱法》 有期徒刑 第213条 刑罚 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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