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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看守所留所服刑问题
引用本文:李革,何东进.浅议看守所留所服刑问题[J].天津检察,2008(3):49-50.
作者姓名:李革  何东进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摘    要:留所服刑罪犯是指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因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而留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对留所服刑罪犯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监狱法》第15条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关 键 词:看守所  留所服刑罪犯  《刑事诉讼法》  《监狱法》  有期徒刑  第213条  刑罚  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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