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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不是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
引用本文:郑静仁.社会主义法制不是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J].现代法学,1983(4).
作者姓名:郑静仁
摘    要:<正> 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实际问题,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新的重大课题。法制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都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制与精神文明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两者都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同属于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范畴,通过不同途径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两者都以共产主义思想作为共同的指导思想;从根本上说,两者的目的都是一个,即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两者的发展并行不悖。总之,二者的一致性,实质上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领域中不同部分间相互作用的具体表现。这种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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