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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权与侦查权的协调谈侦查行为规范
摘    要:侦查权是追诉犯罪的权力,而被追诉人的诉权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两者应该具有平等性、对抗性的特点。由于侦查程序的进行直接影响到被追诉人自身的切身利益,故侦查权的行使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然而,我国侦查机关侦查程序中具有主导作用,中立的司法机构作用微乎其微,且就被追诉人基本不会去主动启动司法裁判程序,而是以被动接受为主。因此,我们应当从诉权与侦查权关系的平衡入手,通过权力与权利的制衡来进一步规制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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