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错误”释解 |
| |
引用本文: | 刘本荣.“司法错误”释解[J].特区法坛,2003(77):20-20,25. |
| |
作者姓名: | 刘本荣 |
| |
摘 要: | 当前有关我国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研究成果是明确了申诉再审必须摒弃有错必纠原则,确立依法纠错原则。依法纠错意味着只有当生效裁判存在依照法律应当纠正且必须纠正的错误时,才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是再审程序。对这种依照法律应当纠正且必须纠正的错误,有一个新的、涵义还不是很明晰的概念,谓之“司法错误”,以此区别我们一般所指的裁判错误。这就是说,再审依法纠错,纠正的
|
关 键 词: | 审判监督制度 中国 再审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 裁判结果 错误裁判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