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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守自盗行为的定性——身份共犯罪名认定问题
引用本文:李斌.论监守自盗行为的定性——身份共犯罪名认定问题[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6):85-91.
作者姓名:李斌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100007
摘    要:司法实践中对于监守自盗行为的定性问题一直未获得统一意见,这一方面既有司法者对于是否"利用职务上便利"的理解不同的原因,也有司法解释对于身份犯、非身份犯同样行为的定罪标准规定不一致的因素。定量又定性的立法模式导致司法中唯数额倾向严重,对各罪的实质危害性的认识不同,使得普通侵财与职务侵财行为之间的区分一直未能统一,由此产生的法条竞合问题的解决应当严格根据法条竞合犯的构成,对未成立法条竞合犯的情形,应仅适用所能构成的犯罪;在法益可以受到同等评价和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将普通侵财与职务侵财的定罪标准统一、罪名统一,将职务侵财作为法定加重情节予以规定;待条件进一步成熟,可以将平和方式侵财的盗窃、诈骗、侵占行为统一罪名,可以更好的保护法益、方便司法。

关 键 词: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之便  法条竞合  身份犯
文章编号:1009-8410(2007)06-0085-07
修稿时间:200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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