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反思及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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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蓝宇,刘瑾.对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反思及重构[J].法律适用,20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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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蓝宇 刘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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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工业大学
(蓝宇),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刘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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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实践中,导致民商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据不足,案件事实没有查清;二是一审案件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如质证认证程序违法、送达程序违法、鉴定程序违法等;三是诉讼主体错误,如遗漏诉讼主体或错列诉讼主体等;四是遗漏、超越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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