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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犯罪之刑事立法完善
引用本文:王洪青.论商业贿赂犯罪之刑事立法完善[J].政治与法律,2006(5):15-17.
作者姓名:王洪青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200031
摘    要:虽然有关民事的法律、法规比较明确地对商业贿赂的概念作出界定,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独立的商业贿赂犯罪罪名,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法律术语。鉴于现行刑法对在工商经营活动中,发生在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之间和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与政府机关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有了较为系统的刑法罪名进行规制,故没有必要另外单独设立商业贿赂罪,应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纳入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内容,即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纳入商业贿赂的内容;提高行贿犯罪的法定刑,降低行贿犯罪的入罪门槛;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必要的时候可以制定专门的反贿赂法。

关 键 词:商业贿赂  刑事立法  刑罚
文章编号:1005-9512(2006)05-0015-03

On Improvement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on Commercial Bribery
Wang Hongqing.On Improvement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on Commercial Bribery[J].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2006(5):15-17.
Authors:Wang Hongq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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