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官的生活待遇与品行操守——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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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仁善.论司法官的生活待遇与品行操守——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例[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17):133-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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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仁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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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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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官生活待遇问题不仅关系到司法主体的社会地位,而且关系到司法主体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热情,直接影响到他们品行操守的好坏、司法效率的高低乃至司法公正与否。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的薪金虽有固定标准,但低于普通文官;薪金级差大,两极分化严重,司法官责权轻重与酬劳多少不成比例;由于政府司法经费缺乏保障,司法官本已有限的薪金不能足额发放,司法官度日维艰,降低了他们的社会地位,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办案效率;司法官生活待遇过低.也不利于他们整体素质的提高,促使司法界人心涣散,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司法腐败,妨碍了司法机器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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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司法官 生活待遇 品行操守 司法腐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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