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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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道许,冯江菊.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研究[J].前沿,2006(1):125-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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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道许 冯江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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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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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3月18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而弥补了对童工权益刑法保护的空白,同时表明了我国严厉打击雇用童工的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态度。笔者在本文中首先对本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内容作了初步的界定,同时对该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罪数及罪的区分作了简要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充实该罪客观要件和增设罚金刑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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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构成要件 罚金刑 |
文章编号: | 1009-8267[2006]1-012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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