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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盗窃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以行为过程为分析视角
引用本文:张红梅,蒋涤非.再论盗窃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以行为过程为分析视角[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3):67-72.
作者姓名:张红梅  蒋涤非
摘    要:传统上认定盗窃既未遂的观点存在共性缺陷,引入行为过程的概念能够克服之。行为过程是一个主客观相互作用的过程,因此科学的盗窃既未遂认定标准也应主客观相结合,同时围绕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过程来设计。其认定标准有二:一是行为人的主观计划是否实现;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对受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即是否实际控制被盗财物。

关 键 词:盗窃罪  犯罪停止形态  行为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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