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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否有权处置“五保户”的遗产?
引用本文:朱晓华.村委会是否有权处置“五保户”的遗产?[J].江淮法治,2014(18):57-57.
作者姓名:朱晓华
摘    要:正【基本案情】林某系泾县泾川镇某村村民,早年丧偶,在其女儿小英14岁时,经人介绍与肖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小英成家后与林某夫妻分开生活并生育一子王某。2000年,小英因故去世。2002年,林某去世,肖某认为其与外孙王某平时来往少,加上王某身体有病,生活也较困难,因此就未向王某主张赡养义务,独自一人生活。2006年,李某向村委会申请"五保",获得批准后,住进敬老院,由村委会负责李某的日常生活及开销。2012年,肖某去世。村委会将其原居住的房屋、山场林

关 键 词:赡养义务  独自一人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  农村五保供养  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  拟制血亲  泾川  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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