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军人犯罪的属地管辖 |
| |
引用本文: | 韩延起,肖冰.谈军人犯罪的属地管辖[J].法学杂志,1992(5). |
| |
作者姓名: | 韩延起 肖冰 |
| |
作者单位: | 济南军区司令部,济南军区司令部 |
| |
摘 要: | 长期以来,军人犯罪一直沿用属人管辖.即:由犯罪分子所在部队的保卫部门立案侦查.这主要是因为案件多数发生在本部队范围之内,也符合刑诉法的属人原则.但对军人在其他部队范围内犯罪,如仍采用属人管辖,则存在以下三点弊端. 首先,不利于案件的侦查.由于犯罪分子所在部队的保卫部门对犯罪发生地的敌情、社情不了解;对地理环境、有关部门、人员情况不熟悉;不懂当地的风俗习惯,甚至语言不通;交通工具、通信联络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等.以上因素给案件的侦查勘验、调查取证等带来一定的困难.而案件发生地的保卫部门在侦查工作中则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