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中“重大损失”认定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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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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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浙江,温州,32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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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渎职犯罪中以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来定义直接经济损失,失之过严,不利于预防和打击渎职违法犯罪行为,经济损失应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对重大损失的计算期间宜区分为立案重大损失和量刑重大损失;此外,重大损失仍应包括已经挽回的损失,但法庭可以根据挽回的经济损失的多少在量刑的时候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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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渎职犯罪 重大损失 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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