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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非法剥夺选举权 民政厅及时纠正还公道——山西省灵石县翠峰镇常青村247名选民"找"回了"丢失"的选举权
引用本文:朱春梅.村委会非法剥夺选举权 民政厅及时纠正还公道——山西省灵石县翠峰镇常青村247名选民"找"回了"丢失"的选举权[J].政府法制,2003(11).
作者姓名:朱春梅
摘    要:2003年4月30日是一个春光 明媚的日子,就在这一天,山西省 灵石县翠峰镇常青村247名村民 等来了他们久盼的期望,山西省民 政厅有关文件发到了市、县,常青 村247名村民"丢了"的选举权,终 于"找"回来了,大家奔走相告,欢 呼雀跃,终夜难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 条规定:"在农村或者城镇居住的 选民,应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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