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法第100条中的“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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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安卫栋,刘志勇.如何理解刑法第100条中的“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的人”[J].河北法学,19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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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安卫栋 刘志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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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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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HOWTOINTERPRET“PERSONPENALIZEDBYOPERATIONOFLAW”INTHE100THITEMOFCRIMINALLAW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应当”是强制性规范,行为人无选择余地。那么,如何理解“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实践中有下列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过法定程序被判决为有罪的人均为受过刑事处罚,包括免予刑事处分。其理由是,即使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人,也是以确定被告人犯有罪行为前提,只是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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