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区分原则:房屋登记民行交叉案件的裁判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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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江风.物权法区分原则:房屋登记民行交叉案件的裁判路径[J].山东审判,2012(4):9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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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江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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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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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般来说,审理涉及买卖、共有、赠与等原因产生的房屋权属争议案件时,可能会出现既要判断如买卖、共有、赠与等民事行为的效力,又要判断房产证等登记行政行为的效力的情形。这种情形通常被称为民行交叉。所谓民行交叉,有的学者认为,就是指行政诉讼程序中存在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情况或者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的情况。①审理此类案件,是民事先行,还是行政先行,在以前的审判实务中并没有统一的思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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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原因行为 民事诉讼程序 房屋登记 区分原则 法律效力 物权法 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行为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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