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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场所负责人"示意"下属非法办理减刑能否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
引用本文:徐建波,韩玉胜,吴建平,于志刚,柴春元 ,王金贵.监管场所负责人"示意"下属非法办理减刑能否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J].人民检察,2005(9).
作者姓名:徐建波  韩玉胜  吴建平  于志刚  柴春元  王金贵
作者单位:《人民检察》杂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中国政法大学 主编,教授,副厅级检察员,副教授
摘    要:近年来,监管场所发生的司法腐败案件日渐增多,集中表现在为罪犯办理减刑的执法活动中,对刑罚的正确执行,乃至于法制的权威造成了严重损害。1997年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但在实践中,由于此类犯罪案情较为复杂,司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常常遇到一些难题,影响了执法办案的顺利开展。本刊结合典型案例,特邀专家、学者就徇私舞弊减刑罪涉及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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