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前,我国对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采取“双轨制”方式,即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人民法院共同行使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这种确认方式,对于经济合同的管理、及时制裁违法行为、正确解决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几年来的经济执法中,也遇到了一些有关立法方面的问题,尤其确认程序不尽明确,给合同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人民法院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工作,增加了不应有的困难.同时,也给经济合同当事人带来了不少本来可以避免的麻烦.现择其主要,简单加以表述:1.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不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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