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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坦白行为是否成立?
摘    要:编辑同志:朱某在办公室内聚众赌博6场,非法获利3万余元.在一次赌博时,朱某等人发现夏某诈赌,朱某等人以其诈赌为由。采用刀割、凳子砸、胶带捆绑、火烤等暴力手段殴打夏某,向夏某敲诈20万元以赔偿其他赌客,因故未得逞。朱某被抓捕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基本如实供述,对起诉书指控的赌博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关 键 词:被告人  行为  坦白  认罪  犯罪事实  赌博罪  暴力手段  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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